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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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宇与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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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开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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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珍华与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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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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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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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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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837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海涛 被告- 彭海泉 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林振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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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稿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民初38374号之二 林振洪、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涛与被告彭海泉、林振洪、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1)粤0304民初383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海涛支付160万元及利息( 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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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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