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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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大伟与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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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齐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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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2-05 |
2 |
郑毅与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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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郑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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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2-05 |
3 |
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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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7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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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3-29 |
4 |
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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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55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喜珍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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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01 |
5 |
贺勤芳、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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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575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贺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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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5-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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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359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2 | (2020)粤0112执恢41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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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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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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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押金及租金共计751175.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2140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29767.1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05%计算。);二、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6元,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72元,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5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41682021-03-2314:50:32:351(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支付,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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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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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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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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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立即解除《小鹏汽车租赁合同》PUO.20190925001、PUO.20191009002、PU0.20190925003、PU0.20190925004、PUO.20191208001),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押金700000元及预付租金156269元,合计8562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5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0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7328.31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3、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租金、拖车费、人工杂费),合计15600元;4、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暂计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1852020-12-0115:54:51:0(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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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3 |
(2020)粤0112民初16020号原告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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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0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敏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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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020号南昌敏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南昌敏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5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全部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22114.4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7日,应实计至全部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向你方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9: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1822020-12-0115:54:47:896(2020)粤0112民初16020号原告广州市亿福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审理,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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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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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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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立即解除《小鹏汽车租赁合同》PUO.20190925001、PUO.20191009002、PU0.20190925003、PU0.20190925004、PUO.20191208001),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押金700000元及预付租金156269元,合计8562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56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0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7328.31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3、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租金、拖车费、人工杂费),合计15600元;4、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暂计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3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79062020-11-2617:04:52:764(2020)粤0112民初16150号原告珠海贵铂小可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租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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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5 |
(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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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齐大伟 被告- 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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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齐大伟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齐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460元,由原告齐大伟负担610元,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536275772020-10-2918:52:13:940(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原告,齐大伟,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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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6 |
(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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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毅 被告- 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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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毅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的租金8000元;二、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毅支付拖车费5000元和车辆维修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460元,由原告郑毅负担378元,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536275752020-10-2918:52:12:429(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原告,郑毅,支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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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7 |
(2020)粤0112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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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字第378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董亭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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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字第3782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到我院领取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经办人:张淳淳(020-83006590)书记员:邹忻(020-8300640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535980422020-10-1018:16:30:232(2020)粤0112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广州,汽车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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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8 |
(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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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毅 被告- 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董亭君 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 陈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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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董亭君:本院受理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并执行时的车辆使用费,暂计12个月,共人民币24000元给原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成本人民币10000元,并归还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车牌号:粤BDK4998),并把相关违章处理完毕;2、判令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与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与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向原告归还车辆(车牌号:粤BDK4998),并就车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耗,对原告进行补偿,暂定10000元,并同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一起把相关违章处理完毕,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533613412020-05-2817:30:09:181(2020)粤0112民初4317号原告郑毅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广州,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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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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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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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齐大伟 被告- 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董亭君 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 陈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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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董亭君:本院受理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并执行时的车辆使用费,暂计12个月,共人民币24000元给原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成本人民币10000元,并归还原告所有的涉案车辆(车牌号:粤BDE7728),并把相关违章处理完毕;2、判令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与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共同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与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向原告归还车辆(车牌号:粤BDE7728),并就车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耗,对原告进行补偿,暂定10000元,并同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一起把相关违章处理完毕,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4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533613432020-05-2817:30:12:597(2020)粤0112民初4318号原告齐大伟诉被告广州途豪汽车租赁公司、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年盛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市桥分公司、陈英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广州,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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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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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782号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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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7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董亭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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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782号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73887.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351元,以73887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暂计至2020年3月2日,直至付清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经办法官:张淳淳(020-83006590)书记员:邹忻(020-8300640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533151152020-04-2813:34:06:60(2020)粤0112民初3782号原告广州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和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亭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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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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