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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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剑明与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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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执3547号 | - |
申请执行人-吴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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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6-29 |
2 |
邱晓晨与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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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执4763号 | - |
申请执行人-邱晓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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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5 |
3 |
郑孝与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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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执3326号 | - |
申请执行人-郑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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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5-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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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20执4763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9 | 详情 |
2 | (2021)沪0120执3547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3 | (2021)沪0120执3326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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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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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2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剑明 被告- 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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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剑明与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23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30210.6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52.66元,合计37763.3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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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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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2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郑孝 被告- 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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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郑孝与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22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9429.3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08.78元,合计34938.11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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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3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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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2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邱晓晨 被告- 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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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邱晓晨与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20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11792.9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8.62元,合计19801.6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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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4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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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2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治 被告- 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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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治与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浙温劳人仲案〔2020〕621号)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16859.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69.45元,合计22829.1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定为准,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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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5 |
浙温劳人仲案(2020)6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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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劳人仲案(2020)62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剑明 郑孝 邱晓晨 吴治 被告- 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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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学院路303号2号社保大楼十四楼)公开审理申请人郑孝、邱晓晨、吴治、吴剑明与被申请人权拓(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发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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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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