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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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黄长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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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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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市泽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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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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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薛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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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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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付国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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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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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市涪城区好客超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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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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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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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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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市国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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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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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市钜丰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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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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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北川林森建材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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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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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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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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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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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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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2-12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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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0 |
3 | -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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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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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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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邓国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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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凤: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邓国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共计46901.21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偿还之后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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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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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张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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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5932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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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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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向东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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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霞: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9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向东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本金、利息等款项89694.31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之后的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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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4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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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严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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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0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严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卡号5324580023818825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22941.6元(暂计至2021年5月7日);2.判令被告归还卡号为6227080801882966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70533.18元(暂计至2021年5月7日);3.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偿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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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5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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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当事人- 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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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岑、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9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郭思岑、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思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律师费14717元;二、被告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郭思岑、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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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6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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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李国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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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领: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7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国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7900元及截止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9609.01元、罚息10760.11元,并支付2022年2月15日起的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17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国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8元,由被告李国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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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7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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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廖鹏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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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鹏祥: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7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廖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21265.86元、利息10063元;2、判令被告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偿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吴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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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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