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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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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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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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06 |
2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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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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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5-06 |
3 |
深圳市保发五金劳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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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1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保发五金劳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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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8-27 |
4 |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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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31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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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12-28 |
5 |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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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1326号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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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11-04 |
6 |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王勇、林明枢、深圳市欧比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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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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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8-12-10 |
7 |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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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辖终9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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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12-28 |
8 |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深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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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24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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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06-13 |
9 |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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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执保193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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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9-07-16 |
10 |
深圳市顺合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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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9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顺合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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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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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188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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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8801号 | - |
原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当事人-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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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8801号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审132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88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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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2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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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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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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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3 |
(2019)粤1972执恢32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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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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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323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15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72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本金5841613.71元及利息861537.18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760578.11元(暂计),并承担执行费64718元,合计7528447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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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4 |
(2019)粤0308行审13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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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132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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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1326号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8]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行审132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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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5 |
(2018)粤1972执异46号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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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46号 | - |
原告- 韩园园 当事人- 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佳兴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深圳市博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 肇庆市奥特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股份经济联合社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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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46号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殷宏波、艾元华、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韩园园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李泽旺、麦达良、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贸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佳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尔思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奥特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殷宏波、艾元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韩园园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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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6 |
(2017)粤1972执异66号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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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6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被告- 被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林望佐 林望侃 林明枢 王勇 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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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66号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市凯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林望佐、林望侃、林明枢、王勇、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林望佐、王勇、林望侃、林明枢、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1972执34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对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第三人林望佐应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元1083750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108375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第三人王勇应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91875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91875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第三人林望侃应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8875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288750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五、第三人林明枢应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625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262500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六、第三人深圳市比欧特光电有限公司应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875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1875000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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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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