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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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磐环罚[2019]3号 | 磐石市环境保护局 |
磐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环罚〔2019〕3号磐石市通用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220223********0019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550459166W地址:磐石经济开发区机械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呼靖博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树脂粉加工生产树脂瓦,该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磐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1条细化标准第2款“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按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磐石吉银村镇银行户名:磐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9021522302000014地址:磐石市振兴大街总行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磐石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磐石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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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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