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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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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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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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涛与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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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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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秀进与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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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彭秀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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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亚薇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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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应亚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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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潘彩莲与刘令、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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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潘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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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潘彩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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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潘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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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潘彩莲、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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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潘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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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应亚薇、钮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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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人-应亚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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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学久与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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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全学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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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彭秀进与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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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彭秀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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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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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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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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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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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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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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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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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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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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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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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2021)浙0212民初113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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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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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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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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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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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10542号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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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6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辉、吕玲玲、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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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陈辉 吕玲玲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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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024号陈辉、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辉、吕玲玲、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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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7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辉、吕玲玲、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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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陈辉 吕玲玲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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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021号陈辉、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辉、吕玲玲、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通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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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8 |
原告王国永、叶薇薇诉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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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国永 叶薇薇 当事人-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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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427号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王国永、叶薇薇诉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国永、叶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国永、叶薇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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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9 |
原告黄友芬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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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友芬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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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297号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友芬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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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10 |
原告王国永、叶薇薇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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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国永 叶薇薇 当事人-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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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1427号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王国永、叶薇薇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车辆购车款115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损失并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吴菓独任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0日10: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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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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