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越公(东)行罚决字[2021]00551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2日17时,东浦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三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危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三鼎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负责人韩某未按规定记录储存、使用硝酸、盐酸、硫酸的数量、流向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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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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