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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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李德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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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97号之二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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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22 |
2 |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李德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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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97号之一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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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22 |
3 |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李德龙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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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97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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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0-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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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刘镠 李德龙 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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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81G84中缝 | 2020-08-20 |
2 | -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刘镠 李德龙 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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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8G79中缝 | 2020-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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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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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刘镠 李德龙 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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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刘镠、被告二李德龙、被告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被告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在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周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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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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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刘镠 李德龙 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 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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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镠、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刘镠、被告二李德龙、被告三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分公司、被告五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股权价值损失暂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816,000元;二、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股权价值损失暂计52,024,337元;三、五被告连带承担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8,840,337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起诉日暂计3,596,182.81元;四、五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经济损失暂计346,690.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0年10月13日9时在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周清。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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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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