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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杰达新型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屠家埠村龙星桥第一间(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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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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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03
    2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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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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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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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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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586442元,并支付该款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4235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6元,由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4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8718347,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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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2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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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2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被告-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砖货款586442元,并支付该款(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其余4235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起诉日止的违约金约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夏芬、人民陪审员袁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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