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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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昆华与吴培莲、吴远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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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5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巫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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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4 |
2 |
洪淡容、洪绿波等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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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初2607号 | 行政登记 |
原告-邓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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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09 |
3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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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29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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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4 |
高巍与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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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29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高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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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5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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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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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6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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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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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7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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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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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8 |
吴培莲、吴远锋等与郑南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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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68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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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12 |
9 |
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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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90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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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6-02 |
10 |
高巍、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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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90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高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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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6-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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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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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之一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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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之一吴浪锋、吴济锋、吴远锋、吴艳芳、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平诉你们及第三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吴培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王超平偿还借款本金222万元及利息(以22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5.44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吴培莲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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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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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王超平 当事人-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培莲 吴艳芳 吴济锋 吴远锋 吴凌锋 吴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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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748号吴凌锋、吴浪锋、吴济锋、吴远锋、吴艳芳、吴培莲: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平诉你们及第三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民事起诉状、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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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2018)粤0310执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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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执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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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执51号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91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执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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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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