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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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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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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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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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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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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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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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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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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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与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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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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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7执34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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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3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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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3470号之一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执34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2020)粤0307执3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解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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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 2 |
(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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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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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之一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1200元;二、被告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31元,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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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 3 |
(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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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刘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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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382号之一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1200元;二、被告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顺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31元,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广东先德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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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 4 |
(2020)粤0307执34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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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3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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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3470号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泰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5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34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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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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