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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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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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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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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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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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张慧娟、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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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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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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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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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与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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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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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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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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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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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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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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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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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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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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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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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1002民初321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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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惠中强 张慧娟 张群杰 郭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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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4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87.04元;罚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借期内复利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7日,以借期内每月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逾期复利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罚息还清日止,以每月所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9,999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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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2 |
(2019)冀1002民初321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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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惠中强 张慧娟 张群杰 郭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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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万元、利息38627.96元、复利16.8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欠付的利息、复利),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8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4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本案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无奈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但被告一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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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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