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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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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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81民初3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夏立功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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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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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嘉桐执民字第00940号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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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嘉桐商初字第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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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当事人- 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 桐乡市格外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徐金培 周晓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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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桐乡市格外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徐金培、周晓芬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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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
2 |
(2014)嘉桐商初字第9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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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被告- 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 桐乡市格外服饰有限公司 南旭琳 周利丹 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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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桐乡市格外服饰有限公司、南旭琳、周利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你们及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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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
3 |
(2014)嘉桐商初字第9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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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 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郑阿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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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郑阿勇: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郑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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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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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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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 被告- 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 郑兢赫 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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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郑兢赫: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你们与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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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
5 |
(2014)嘉桐商初字第9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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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 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郑阿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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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郑阿勇: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桐乡旭春服饰有限公司、嘉兴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郑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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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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