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税稽一罚[2020]74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4月份,你公司加弹机要换配件,法定代表人顾建明就电话联系了卖配件的王婷(电话是18268277568,目前已经是空号了),当月王婷就叫人把配件送到脸公司并更换到加弹机上。发票是分两次由王婷送到你公司。2017年4月送来三张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59801398-59801400,货物名称为加弹机配件,金额合计29230.77元,税额合计4969.23元,价税合计34200.00元。上述3份发票你公司在2017年5月入账并抵扣,发票金额29230.77元计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且已结转至2017年度主营业务成本。上述3份发票你公司在2018年5月进项税金转出,但未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补缴相应增值税的滞纳金。2017年6月又送来一张:发票代码为4403171130,发票号码为01536994,货物名称为加弹机配件,金额9743.59元,税额1656.41元,价税合计11400.00元。上述1份发票你公司在2017年6月入账并抵扣,发票金额9743.59元计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且已结转至2017年度主营业务成本。货款先是从你公司银行账户上转到你公司出纳计法娣的长兴农村信用社卡上,再由计法娣分二次将货款转到王婷长兴农村信用社卡上,总共转了456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2020年5月22日检查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湖税稽一通[2020]93号),告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相应资料。你公司放弃补开发票或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4份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优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1420.31元,本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311.8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9732.1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31.18元。应补缴未转出的增值税1656.41元以及上述4份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1.28元、教育费附加198.77元、地方教育附加132.51元,并加收相应企业所得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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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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