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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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索契置业有限公司、东方索契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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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7执19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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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6 |
2 |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安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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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20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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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30 |
3 |
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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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84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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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2 |
4 |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伍荣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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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民终120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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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21 |
5 |
张某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赖某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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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2执3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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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11 |
6 |
韦大烈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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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1民初8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韦大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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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18 |
7 |
盘锦金运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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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2执保6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盘锦金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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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12 |
8 |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进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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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04民初10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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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2 |
9 |
余泽文、曾庆建等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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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1民初6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余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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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30 |
10 |
冯铭生与陈宏业、广东高州中学、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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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1民初153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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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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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904民初44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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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10-21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楚平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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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5-31 |
3 | (2019)粤0981民初637号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阮杨礼 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黎严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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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G17 | 2020-03-13 |
4 | (2019)粤09民终17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郭儒智 被上诉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杨桂连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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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2-24 |
5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勋 王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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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9-07-25 |
6 | (2016)粤0112民初586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林汾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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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17 | 2019-06-30 |
7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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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2-04 |
8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广勋 王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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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31 | 2018-11-08 |
9 | (2018)粤09民终4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郭儒智 杨桂连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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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8-10-18 |
10 | (2017)粤0183民初5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陈云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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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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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546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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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5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胜华夹板销售店 黄镜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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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5460号黄镜烂: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胜华夹板销售店,原审被告黄镜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5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为:黄镜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胜华夹板销售店支付货款388749元及利息(以388749元为计算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胜华夹板销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31.24元,由原审被告黄镜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31.24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胜华夹板销售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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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1)粤0112民初21号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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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赖坤田 杜卫平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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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1号赖坤田、杜卫平、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25,540元及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为160,817.25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经办人:李祖艳(83006548)书记员:王春苗(8300641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7637492021-01-2117:14:17:762(2021)粤0112民初21号原告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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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2021)粤0112民初20号原告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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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赖坤田 杜卫平 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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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0号赖坤田、杜卫平、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210元及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为16,466.90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经办人:李祖艳(83006548)书记员:王春苗(8300641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7637472021-01-2117:14:16:178(2021)粤0112民初20号原告佛山市冠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坤田、杜卫平、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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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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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华勇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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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勇诉你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0112民初408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施工款189450元;2、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为止以1894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福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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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5 |
(2020)粤20民终2640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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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江汉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王香 王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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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2640号王香、王金龙: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长江汉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香、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576号民事判决;二、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3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6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46元,由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46元,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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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6 |
(2020)粤0105执保1740号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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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740号 | - |
原告- 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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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740号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174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744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5998822020-10-1214:57:33:9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1740号广州市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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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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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06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杰 被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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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杰与你单位其他争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7061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一庭601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770416)。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13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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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8 |
(2020)粤2071执保253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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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5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湘 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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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湘、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0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253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建湘、李江名下价值相当于69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建湘、李江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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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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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025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宗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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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05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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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10 |
(2020)粤0112民初3378号原告刘智荣与被告范耀天、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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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3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智荣 被告- 范耀天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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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378号范耀天: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荣与被告范耀天、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耀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智荣支付工程款9642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未付清的工程款9642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智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92元,由被告范耀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534115232020-06-2920:47:19:458(2020)粤0112民初3378号原告刘智荣与被告范耀天、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卫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刘智荣,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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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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