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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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希久商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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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213民初4454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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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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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君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杜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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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2民初51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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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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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延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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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602民初1291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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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4 |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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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5804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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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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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兴兰、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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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29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段兴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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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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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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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04民初837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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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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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彭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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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2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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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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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辉、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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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85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邱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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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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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扈春燕、济宁迪娜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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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097号之二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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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10 |
李某、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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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78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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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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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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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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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孙易南(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65****0431):本院受理的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易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850.4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孙易南负担,被告孙易南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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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2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旭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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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旭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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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6号胡旭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0014):本院受理的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旭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旭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639.2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73元,由被告胡旭生负担,被告胡旭生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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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3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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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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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孙易南(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65****0431):本院受理的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05月31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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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4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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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6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旭生特许经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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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6号胡旭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0014):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03639.24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5003.94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0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吉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两项共计118643.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5月0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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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5 |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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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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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663号孙易南(1523241965****0431):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易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孙易南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6850.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862.5元(损失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实际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共计48712.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5月02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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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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