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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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茂名市兴发服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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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民终15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茂名市兴发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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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8 |
2 |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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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02执114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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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1 |
3 |
高志强、高志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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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66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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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4 |
4 |
高志强、高志雄与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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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252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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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01 |
5 |
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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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5民终10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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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25 |
6 |
高志雄、高志强与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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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847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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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9-18 |
7 |
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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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502民初2845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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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2-25 |
8 |
姚爱武、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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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139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姚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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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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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爱武、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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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140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姚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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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03 |
10 |
姚爱武、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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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8138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姚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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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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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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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0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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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原审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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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2 |
(2019)粤20民终3525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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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35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高志强 高志雄 被上诉人- 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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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3525号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志强、高志雄、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永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撤销(2018)粤2071民初5753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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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3 |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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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0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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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驳回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41元,由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22141元,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214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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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4 |
(2018)1005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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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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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三月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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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5 |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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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树芝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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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树芝、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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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6 |
(2017)1005号民事反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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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树芝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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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树芝、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余树芝向本院提出反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一月三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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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7 |
(2017)粤5102民初10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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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0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树芝 潮州市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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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树芝、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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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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