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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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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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邦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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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黄巍菊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邦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巍菊支付投资本金95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巍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82.96元,原告黄巍菊负担2262.73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20.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黄巍菊负担760.17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9.83元。原告黄巍菊预交的16,860.0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860.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告于2022年3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聂学义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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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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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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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巍菊 被告- 深圳邦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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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黄巍菊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邦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911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巍菊支付投资本金95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巍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82.96元,原告黄巍菊负担2262.73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20.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黄巍菊负担760.17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9.83元。原告黄巍菊预交的16,860.0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860.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聂学义 联系电话:0755-26806030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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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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