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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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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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2执5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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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9 |
2 |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等与钟俊荣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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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5141号 | 其他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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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5 |
3 |
邵玉英与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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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4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邵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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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22 |
4 |
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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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终50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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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7 |
5 |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黄生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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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40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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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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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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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执10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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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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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李国雄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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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4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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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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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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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民初46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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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20-01-21 |
9 |
钟俊荣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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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5130号 | 无 |
原告-钟俊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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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9-25 | 2020-11-25 |
10 |
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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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终121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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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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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大燕、蒋华兵、王欣、易梅、易辉王、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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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7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余高峰 李港 张海平 易辉娟 吴冬玲 章志明 泉州誉尚鞋业有限公司 蒋华兵 李进 魏晋玲 易梅 易辉王 王欣 李大燕 于继国 李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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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大燕(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122)、蒋华兵(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691)、王欣(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048)、易梅(公民身份号码:5223242001*****02X)、易辉王(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0*****038)、李进(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51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高峰、吴冬玲、李大燕、李雪锋、张海平、魏晋玲、蒋华兵、于继国、李港、章志明、王欣、易梅、易辉王、李进、易辉娟、第三人泉州誉尚鞋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789号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王情娟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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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大燕、蒋华兵、王欣、易梅、易辉王、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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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7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余高峰 李港 张海平 易辉娟 吴冬玲 章志明 泉州誉尚鞋业有限公司 蒋华兵 李进 魏晋玲 易梅 易辉王 王欣 李大燕 于继国 李雪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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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大燕(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122)、蒋华兵(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691)、王欣(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048)、易梅(公民身份号码:5223242001*****02X)、易辉王(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0*****038)、李进(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51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高峰、吴冬玲、李大燕、李雪锋、张海平、魏晋玲、蒋华兵、于继国、李港、章志明、王欣、易梅、易辉王、李进、易辉娟、第三人泉州誉尚鞋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78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告知确认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停止对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见财产清单)的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王情娟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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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裁判文书]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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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40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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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黄生基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6-3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黄生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民初14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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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4 |
[裁判文书]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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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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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生基(身份证号3505831964****771X):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生基与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九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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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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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生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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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生基(身份证号:3505831964****771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328万元整;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定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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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6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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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青阳攀博皮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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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攀博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晋江市青阳攀博皮具店在福建省晋江市长兴路大润发经营的MLS专卖店,销售有标有“MLS”标识的腰带产品,产品生产单位为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的字号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至2018年6月18日,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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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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