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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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消)行罚决字〔2021〕0135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作为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88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臻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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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2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733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733号当事人: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5384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凌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0011,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杨路259号。林程:受委托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0032,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135号403室。2020年9月17日上午,太平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涉嫌违反《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20年9月1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20年9月17日上午,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在一楼总台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授权委托书跟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主体适格。3、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证据2份,证明2020年9月17日上午,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在一楼总台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于2020年9月17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在一楼总台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020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252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为此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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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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