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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伯电梯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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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311执保70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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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7-16
    2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洛阳韦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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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42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洛阳韦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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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30
    3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郎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姚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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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46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姚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郎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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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16
    4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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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42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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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02
    5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双江伟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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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42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双江伟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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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02
    6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吴新火、胡卫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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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3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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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3-22
    7

    连城万星置业有限公司、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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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执异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异议人-连城万星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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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4-30
    8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东阳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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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委赔4号 错误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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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2-26
    9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巴楚县菱电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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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执1386号之一 定作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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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5
    10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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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执67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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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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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1695号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价款22216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元,合计265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40元,由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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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2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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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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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民初1695号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款222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共计265285元〔以合同总价款862500元的5%计算〕,共计2652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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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4
    3

    (2020)浙0503民初1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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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民初1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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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106号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价款518760元并偿付违约金132910元,合计6516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14836元,由被告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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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4

    (2019)浙0503民初3685号判决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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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3民初3685号 -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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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503民初3685号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554692元及违约金1050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14418元,由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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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3
    5

    (2020)浙0503民初106号副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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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3民初10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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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106号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人民币5187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45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833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八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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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6

    (2015)湖浔商初字第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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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湖浔商初字第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希姆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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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希姆斯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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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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