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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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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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民初25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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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28 |
2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利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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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3执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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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04 |
3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环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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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63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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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15 |
4 |
陈江敏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褚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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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56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江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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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1-01 |
5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乾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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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385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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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20-05-12 |
6 |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利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普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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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0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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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8 | 2020-05-12 |
7 |
竺军、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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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61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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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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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鸿泰加油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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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21执8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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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07-30 |
9 |
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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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66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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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9-02 |
10 |
王俊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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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21民初3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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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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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昊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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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州昊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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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639号湖州昊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58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3563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3322.5元、保全费232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244.5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6108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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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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