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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豪服饰

    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8室(仅作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14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193454438K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8室法定代表人:何荣坚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527********1832联系电话:13660608136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08室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外【2021】第064号),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琼海嘉积恒逸群豪服装店销售的正装鞋(生产日期/货号A022980023A01)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其标识勾心长度下限值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当事人在海南琼中营根群豪专卖店销售的长袖正装衬衫(货号83112A002B03)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其样品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上述两款正装鞋和长袖正装衬衫判定为不合格。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从广州市火车站附近商铺购进正装鞋15双,购进单价为99元/双,购进金额为1485元;2020年3月20日以单价139.8元/双销售给琼海嘉积恒逸群豪服装店15双,销售金额为2097元,违法所得612元,货值金额10485元;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从广州市火车站附近商铺购进长袖正装衬衫6件,购进单价为88元/件,购进金额为528元;在2020年3月20日以单价111.87元/件销售给琼海嘉积恒逸群豪服装店6件,销售金额为671.22元,违法所得143.22元,货值金额2034元。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受委托人法律效力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清单,入仓单,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情况;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S000354、NO:20J010840),证明涉案产品的检验情况;4、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涉案产品的进货销售情况。5、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四、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2021年3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10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五、案件性质、自由裁量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及时递交经营资料,主动进行整改,对涉案服装提供由上海科恳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核实,购进渠道合法,无主观故意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六、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经裁量,给予从轻处罚。七、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5.22元。2、罚款人民币8763.30元;罚没款合计:9518.52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罚没款缴到建设、工商等银行,同时将缴款后银行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回执联交回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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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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