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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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102民初56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欢 赵梦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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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06-30 |
2 | (2019)川1102民初50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有均 甘朝霞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赵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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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23 | 2020-05-26 |
3 | (2019)川1102民初49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杜晶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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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09 |
4 | (2020)川1102民初21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利 罗建勇 张洪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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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20-04-26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秦科 冯兰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第三人- 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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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4-14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德华 刘丹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吴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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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01 | 2020-01-14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丁伟 陈生平 郑金华 何鹏 曾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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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12-26 |
8 | (2019)川1102民初31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文芬 李元均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吴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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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2-22 |
9 | (2019)川1102民初50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有均 甘朝霞 赵虎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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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9-12-17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孝容 杨娇 何鹏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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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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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181民初1078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青云、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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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0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颜青云 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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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81民初1078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青云、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22日起以3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7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云对被告颜青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颜青云、李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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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2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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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8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商健 安林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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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102民初2850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健、安林、曾旭东、徐林、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商健偿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2320.9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16日差欠利息为2953.43元,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安林、曾旭东、徐林、何鹏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商健、安林、曾旭东、徐林、何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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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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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1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杜林原 赵洪波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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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163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林原、赵洪波、曾旭东、徐林、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102民初31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林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9698.3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4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6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552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洪波、曾旭东、徐林、何鹏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洪波、曾旭东、徐林、何鹏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杜林原追偿;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被告杜林原、赵洪波、曾旭东、徐林、何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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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4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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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31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曾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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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169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曾少建归还借款本金102437.1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第一笔以81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第二笔以81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第三笔以100812.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曾少建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原告对曾少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陶家坪路72号4-1,面积46.81平米的房屋(产权证书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708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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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5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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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3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唐萍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吴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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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4369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萍、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唐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3978.71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5月20日利息为27146.71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12397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备注:以上金额合计151125.42元;二、判决被告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288号三楼)进行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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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6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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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8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赵长虹 苏映菱 邵益波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吴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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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851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长虹、苏映菱、邵益波、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长虹、苏映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4050.5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15日利息为5753.15元;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邵益波、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益波、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赵长虹、苏映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赵长虹、苏映菱、邵益波、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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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7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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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必海 陈明香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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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858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必海、陈明香、曾旭东、徐林、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必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3132.7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15日利息为14220.22元;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明香、曾旭东、徐林、何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明香、曾旭东、徐林、何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必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被告李必海、陈明香、曾旭东、徐林、何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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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8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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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31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桃 向怒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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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170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桃,向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杨桃归还借款本金101993.3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第一笔以100996.9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第二笔以996.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杨桃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指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向怒涛对杨桃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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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9 |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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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8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刚 沈荣富 曾旭东 徐林 何鹏 吴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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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847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刚、沈荣富、曾旭东、徐林、何鹏、吴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9年6月6日14时36分进行网上公告原定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荞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因笔误,特补正将开庭时间更正为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荞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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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10 |
(2019)川0107执44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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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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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4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本院(2018)川010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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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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