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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金川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蓉、余虹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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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8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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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4-19
    2

    陈蓉与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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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陈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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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6-07
    3

    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与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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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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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3-30
    4

    曾洪峰与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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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曾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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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11
    5

    (2020)粤0304执1685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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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6850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占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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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30
    6

    王双平与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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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4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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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2-30
    7

    朱占春与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余虹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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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106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朱占春
    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余虹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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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4-23
    8

    王双平、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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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33373号之四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王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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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3-26 2020-04-22
    9

    曹雪平与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泰禾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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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662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曹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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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2020-01-20
    10

    王双平、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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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807号 -

    申请人-王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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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1-27 2019-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24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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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2458号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金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巴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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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2458号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巴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巴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标准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至2019年11月19日为6329元;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标准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至被告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巴车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36.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19元,被告深圳金川瑞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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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2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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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mso-font-kerni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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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对上诉人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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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3

    (2021)粤0304执133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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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333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曾洪峰 当事人- 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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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3334号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曾洪峰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3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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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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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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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4282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以713743元为基数计算,此后每月6日起增加713743元的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4282458元为基数计算,计至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854972元。三、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40.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953.8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987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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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5

    (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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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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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之一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金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颐合实业有限公司:卢晓波诉你们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6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晓波返还投资款100万元;二、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晓波支付投资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卢晓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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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6

    (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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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之一深圳金川信贝玖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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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之一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曾洪峰与被告余虹升、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洪峰支付投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1.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新金川公司负担14281.92元,被告金川信贝企业对此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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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7

    (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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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曾洪峰 被告- 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余虹升 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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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之一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曾洪峰与被告余虹升、深圳金川信贝玖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洪峰支付投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金川信贝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1.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新金川公司负担14281.92元,被告金川信贝企业对此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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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8

    (2021)粤03民终280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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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8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陈蓉 被上诉人- 余虹升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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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3民终2807号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蓉与被上诉人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陈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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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9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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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 被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卓越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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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之一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与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司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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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10

    (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之一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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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陈蓉 被告- 余虹升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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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之一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蓉诉被告余虹升、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蓉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2972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民初2972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6013.7元;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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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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