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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根电子

    广东瑞根电子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封开县平凤镇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平凤拓展区盈田智谷工业园4地块2号厂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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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6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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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1-07-20
    2

    赵国仿与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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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0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赵国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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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6-05 2020-09-01
    3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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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3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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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2018-12-12
    4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楠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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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5602、5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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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6-20 2019-03-27
    5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楠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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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6民初14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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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7-10-26 00:00:00 2017-12-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6执139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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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3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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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3932号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2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39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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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2

    (2018)粤0306执56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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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5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冠楠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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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5602号东莞市冠楠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4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5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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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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