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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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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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12-06 |
2 | (2017)湘0103民初62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金鹰露斯卡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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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3 | (2018)粤1972执异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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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4 | 2016湘0103民初62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金鹰露丝卡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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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04-02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果 洪谊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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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偃师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6-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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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152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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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继华 史振方 史祺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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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52号之一史振方、史祺琳、王继华: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振方、史祺琳、王继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史振方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电业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3层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地权证3171707)、被执行人王继华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花园7号楼3单元10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地权证320558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2019)粤03执1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振方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电业局家属楼1号楼3单元3层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地权证3171707)、被执行人王继华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花园7号楼3单元10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汴房地权证3205583)以清偿债务。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告知上述事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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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2 |
(2019)粤03执1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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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继华 史振方 史祺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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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52号史振方、史祺琳、王继华: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8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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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3 |
(2018)粤03执26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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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阙文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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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630号阙文彬:申请执行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2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6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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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4 |
(2018)粤1972执异4号送达执行裁定书(陈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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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4号 | -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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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4号陈华红: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陈华红、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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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5 |
(2016)渝05民初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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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29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曾果 洪谊 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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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29号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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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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