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62号 | 浙江省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紫银东郡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于2022年02月11日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以及2022年02月14日未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各分理处、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2153*********00264)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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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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