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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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港湾门诊部、黄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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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85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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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6-17 |
2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邓玉琴、东莞虎门中鹰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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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3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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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04 |
3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康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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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20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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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23 |
4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罗湖社区春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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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2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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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23 |
5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康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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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2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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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23 |
6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正康骨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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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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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23 |
7 |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健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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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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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6-23 |
8 |
丁群与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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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07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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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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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港湾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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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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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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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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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5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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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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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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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贝儿童医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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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深圳康贝儿童医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1957.55元及相应利息(以货款10195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4月20日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上述的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494元,由原告承担1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7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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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粤0307民初51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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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1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龙翔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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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122号深圳龙翔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翔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龙翔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987.6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9987.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3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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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307民初12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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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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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4号深圳民生妇产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生妇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民生妇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70.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7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加计3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民生妇科医院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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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4 |
(2021)粤0307民初51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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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1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翔医院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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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122号深圳龙翔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翔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1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987.6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4000.00元(以99987.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01月01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共计103987.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龚宇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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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5 |
(2021)粤0307民初51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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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1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龙翔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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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122号深圳龙翔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翔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51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987.6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4000.00元(以99987.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01月01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共计103987.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龚宇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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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6 |
(2021)粤0307民初12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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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民生妇产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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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4号深圳民生妇产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生妇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1070.97元以及欠款利息3106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10月01日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上述金额暂计共34176.9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8日15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广仪电话:0755-8486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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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3 |
7 |
(2021)粤0307民初12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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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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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24号深圳民生妇产医院: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民生妇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2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1070.97元以及欠款利息3106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10月01日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上述金额暂计共34176.9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8日15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广仪电话:0755-8486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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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3 |
8 |
(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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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贝儿童医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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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539号深圳康贝儿童医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贝儿童医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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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9 |
(2019)粤0307执5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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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余振芳 深圳华光大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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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5940号余振芳、深圳华光大门诊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3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5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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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10 |
(2018)粤0307民初129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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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294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万联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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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2944号之一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万联门诊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0307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万联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72.98元及支付逾期滞纳金(按月利率2%,以货款78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货款6215.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洪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万联门诊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3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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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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