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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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二罚[2020]78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2015年,你公司通过代理商高建军(目前已无法联系)采购铜线,取得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玖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如下: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2178604~02178612,开票日期2015年11月14日,货物名称“铜线”,金额合计854299.18元,税额合计145230.82元,价税合计999530.00元。于2015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45230.82元,并结转成本,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4299.18元。上述玖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货物通过大地物流运送到义乌,高建军再用小货车分12次送到公司,然后由仓管员何建友签收入库。发票由高建军直接送到公司,财务人员陈杨雅接收。你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给芜湖翔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户货款999530.00元,于当日全部回流到裘永松的农业银行账户。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裘永松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12笔将货款999530.00元汇给高建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违法事实二: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导致2015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资料保存不全。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永松授权委托人裘永红的询问笔录和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银行资金流水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18份,相关资料复印件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60%罚款87138.49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0%罚款143926.53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0%罚款4356.92元,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款237421.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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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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