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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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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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恢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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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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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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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24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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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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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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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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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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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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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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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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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马家柚特色小镇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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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民初1620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上饶市马家柚特色小镇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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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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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工控公司)、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东柚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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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终3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杨娟 陈玉仙 杨莲枝债券回购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油涌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熊诗平 陶少仙 徐小平 许柳君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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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东柚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本院受理上诉人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工控公司)、原审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东柚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439元,由上诉人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代泠、黄佳伦联系电话:0791-86366493、0791-8636658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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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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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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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70号 |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熊诗平 陈玉仙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杨娟 许柳君 徐小平 陶少仙 周油涌 杨莲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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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罗锦戎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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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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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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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70号 |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娟 陈玉仙 杨莲枝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油涌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熊诗平 陶少仙 徐小平 许柳君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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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本院对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赣01民终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债权本金9911049.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本金991104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对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9911049.95元债务及部分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利息为: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本金991104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12元,由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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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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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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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70号 |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熊诗平 陈平仙 杨娟 许柳君 徐小平 陶少仙 周油涌 杨莲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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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平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熊诗平、陈平仙、杨娟、许柳君、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170号,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罗锦戎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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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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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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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被告-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徐小平 陶少仙 周油涌 杨莲枝 熊诗平 陈玉仙 杨娟 许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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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及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993184.64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27日,利息为337991.94元、违约金为1278988.18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年利率1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18993184.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849元,由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062.46元,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共同负担132786.5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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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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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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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 被告- 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徐小平 陶少仙 周油涌 杨莲枝 熊诗平 陈玉仙 杨娟 许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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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工控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及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993184.64元,并以19993184.64元为标准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息1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日为77751.27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息10%计算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日为338773.4元)。2.判令被告上饶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绿丰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东柚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玉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云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少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平、陶少仙、周油涌、杨莲枝、熊诗平、陈玉仙、杨娟、许柳君对江西省东篱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五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9)赣0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2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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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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