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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正常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王建明、王思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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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47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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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1-19
    2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虎恩佑、虎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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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73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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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0-12-27
    3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张会强、鲁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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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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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6-29
    4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李新文、祁光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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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4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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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0-23 2020-09-03
    5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孙先东、朱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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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11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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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2019-11-29
    6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王建明、王思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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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73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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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2019-12-31
    7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王昌华、周克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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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272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王昌华
    周克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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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07-09
    8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何成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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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726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何成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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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07-09
    9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谢国莉、尹忠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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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2民初20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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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20-12-28
    10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付美珍、陈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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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94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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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2019-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47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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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4783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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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建明、王思福、高琼兰、李晓洪、李晓丽: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4783号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王建明、王思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高琼兰、李晓洪、李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建明、王思福偿还原告垫付抢救费用人民币88714.02元。2、判令李晓洪、李晓丽、高琼兰在保险公司及被告王建明、王思福受偿金额履行其垫付申请承诺,在其受偿范围,优先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3、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优先向原告支付代垫抢救费用人民币88714.0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建明、王思福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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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4
    2

    (2018)云0102民初73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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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73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虎恩佑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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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7301号虎恩佑、虎雄: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你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虎恩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垫付费用(含抢救费及丧葬费)共计161619.38元;二、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虎恩佑承担57%,即3165.78元;由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承担43%,即238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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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3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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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张会强 鲁刚 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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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张会强、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元,全额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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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4

    (2018)云0102民初134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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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4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李新文 祁光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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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438号李新文、祁光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被告李新文、祁光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垫付费用人民币58796.4元;二、被告祁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垫付费用人民币14699.1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区支公司的起诉;四、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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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5

    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被告孙先东、朱文礼、唐正萍、彭洁、彭豪、榆树市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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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11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孙先东 朱文礼 唐正萍 彭洁 彭豪 榆树市宏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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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1146号孙先东、朱文礼、唐正萍、彭洁、彭豪、榆树市宏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被告孙先东、朱文礼、唐正萍、彭洁、彭豪、榆树市宏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负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1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871-6727580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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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6

    (2018)云0102民初7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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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73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王建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高琼兰 李晓洪 李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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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7302号王思福: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你方及王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高琼兰、李晓洪、李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7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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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7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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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张会强 鲁刚 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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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号张会强、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优先向原告支付代垫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54368元(其中,为死者李云松垫付27184元、为死者王直敏垫付2718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会强、鲁刚、弥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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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8

    (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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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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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李华、杨强、溥德续: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人民币27262.48元;二、被告杨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人民币6815.62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李华承担522元、被告杨强承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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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9

    (2018)云0102民初9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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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94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陈欣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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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9401号付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与你方、陈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9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支付11000元;二、被告付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赵荣富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支付21231.5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被告付美珍负担(在其继承赵荣富遗产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云0102民初94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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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9
    10

    (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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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山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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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李华、杨强、溥德续: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诉你们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山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1327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人民币27262.48元;二、被告杨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人民币6815.62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省财政厅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李华承担522元、被告杨强承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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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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