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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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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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1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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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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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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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38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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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08 |
3 |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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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1民初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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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4-19 |
4 |
刘海添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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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辖终25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刘海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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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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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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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辖终24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刘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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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1 |
6 |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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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77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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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5-21 |
7 |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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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3977、2397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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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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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世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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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0148号之二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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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1 |
9 |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世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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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0147号之二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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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1 |
10 |
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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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辖终16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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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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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民终3191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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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3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及 当事人- 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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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3191号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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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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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30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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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30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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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9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30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7565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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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2020)粤2071民初206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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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1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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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海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406.69万元;二、被告刘海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06.6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8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884.6元(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刘海添负担46834.6元。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3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刘海添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83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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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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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1民初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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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321民初41号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一、限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193375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22元,由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347元,由原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萍乡吉森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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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5 |
(2020)粤2071执保1819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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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81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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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181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莱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756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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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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