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北卫公罚[2020]6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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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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