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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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20〕第29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影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二.罚款:26000元(贰万陆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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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2 | 西工商双生字〔2017〕第100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影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陕西影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发布该广告时未对广告内容中宣传的代言人身份资料、表示药品功效等的资料进行审查。发布该广告时未对广告内容中宣传的代言人身份资料、表示保健食品功效等的资料进行审查。的行为。对该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从重)”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执行基准:“3.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或者两年内接受一次以上本条一般情形处罚的,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四.罚款:99500元(玖万玖仟伍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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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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