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一稽罚[2019]437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绍兴市柯桥区后山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受攀枝花格伦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开票日期:2015年8月25日,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5626621~05626635,金额1483615.35元、税额252214.65元、价税合计1735830元。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海平向在越州工贸园区的经营户牛保金采购涤棉坯布后,取得上述15份发票。证据显示有资金回流。上述15份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已在2015年9月申报抵扣235400.34元,2015年10月申报抵扣16814.31元,后在所属2016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进项转出处理,同时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已缴纳,滞纳金未加收。发票涤棉坯布成本已在2015年度结转1483615.35元。(二)绍兴市柯桥区后山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受诸暨市祥汇满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具日期2015年10月29日,发票代码3300144130,发票号码06771493~06771496,金额269216.68元、税额45766.82元、价税合计314983.50元。以上4份发票是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海平向在越州工贸园区的经营户牛保金购买的,费用是含税价7-8%。证据显示有资金回流。上述4份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已在2015年12月申报抵扣10830.98元、2016年1月申报抵扣10830.98元、2016年2月申报抵扣24104.86元,后在申报所属2017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立案后)进行进项转出处理,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未缴纳。发票涤棉坯布成本已在2015年度结转78137.80元、2016年度结转71583.23元,剩余尚有119495.65元未结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2015年追缴的增值税10830.98元,处80%的罚款计8664.78元;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41.55元,处80%的罚款计433.24元;对追缴的企业所得税390167.51元,处80%的罚款计312134.01元。对上述2016年追缴的增值税34935.84元,处80%的罚款计27948.67元;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746.79元,处80%的罚款计1397.43元;对追缴的企业所得税6808.96元,处80%的罚款计5447.17元。合计罚款356025.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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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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