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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侠汽车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6-6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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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2306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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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2-26
    2

    贺飞、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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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执279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贺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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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502执2799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2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502民初41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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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41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修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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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上海修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158号原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上海修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常溪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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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21)浙0502民初23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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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2民初2338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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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338号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9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常溪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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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3

    (2020)浙0502民初2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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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2306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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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2306号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306号原告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侠汽车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游侠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邮寄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康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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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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