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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装建设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庄俊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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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3498-135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庄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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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07-03
    2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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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申9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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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30 2019-0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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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8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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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62号原告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巨和南亚未来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欠款6,00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LPR计算的利息;二、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21年12月2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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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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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19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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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196号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晓川、刘兴如: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01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郑晓川为(2019)粤01执308号案的被执行人,郑晓川在2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二、追加刘兴如为(2019)粤01执308号案的被执行人,刘兴如在22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三、驳回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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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3

    (2021)粤0303民初17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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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7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沐浴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黄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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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312号房黄锦:原告深圳市沐浴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黄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731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9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9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庄助理电话:0755-2274617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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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4

    (2020)粤0307民初28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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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85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罗林 被告- 陈英俊 深圳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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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8505号陈英俊:本院受理原告罗林诉被告陈英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8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林清偿拖欠工程款8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0.2元、公告费7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英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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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5

    (2021)粤0303执99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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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996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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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9966号沈阳五爱保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6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9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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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6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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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高志刚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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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高志刚:原告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曾岚电话:0755-25038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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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7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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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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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高志刚:原告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曾岚电话:0755-25038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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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8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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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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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高志刚:原告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148.9元;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价款的利息,以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金额359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利息金额376元,共暂计7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注:上述费用共计27883.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4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岚电话:0755-25038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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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9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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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高志刚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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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482号高志刚:原告深圳万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148.9元;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价款的利息,以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金额359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利息金额376元,共暂计7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注:上述费用共计27883.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14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岚电话:0755-250381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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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10

    (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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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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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广州中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广州中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中装”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邓助理、卫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034、83008068536597942020-11-2016:33:32:926(2020)粤0111民初14646号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告,名称,判决,判决书,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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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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