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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1
    • 法院公告 3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2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吕国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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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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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樊利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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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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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吴伟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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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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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林青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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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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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区群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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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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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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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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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苏继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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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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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罗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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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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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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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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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胡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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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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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许丹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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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六版 2020-11-25
    2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中山市古镇荣锦灯饰配件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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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六版 2020-11-25
    3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中山市古镇利丰五金塑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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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60 2020-10-18
    4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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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62 2020-09-27
    5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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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74 2020-09-25
    6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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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30 2020-07-23
    7 - 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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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66 2020-06-02
    8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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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G111 2020-05-14
    9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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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4-02
    10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中山市古镇宝裕灯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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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八版 2019-11-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2民初12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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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22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罗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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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2228号罗春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罗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1019.6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止,利息为1934.5元、罚息为106.89元、复利为7.51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1.8%计算正常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前述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前述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逾期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前述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11元,两项合计8185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7795元,被告罗春花负担39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春花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新小榄人民医院后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28415)。联系电话:0760-22588590承办法官:民事审判二庭梁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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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2

    (2021)粤2072民初188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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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88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中山市中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樊利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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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888号中山市中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樊利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中山市中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樊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88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市中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樊利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以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7日正常利息55618.02元、罚息30594.52元、复利3577.81元;自2022年3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借款本金、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二、被告中山市中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樊利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30元,两项合计139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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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3

    (2021)粤2072民初188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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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88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蒋振东 中山市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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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884号中山市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蒋振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中山市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蒋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88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市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蒋振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7000元以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7日正常利息53047.75元、罚息22889.46元、复利2518.81元;自2022年3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借款本金、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二、被告中山市翰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蒋振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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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4

    (2022)粤2072民初38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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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3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张卫东 李晓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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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386号之一李晓平、张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李晓平、张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李晓平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274607.12元、利息2581.31元、罚息166.49元、复利15.78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李晓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基础律师费12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8%增加支付律师费】;三、张卫东对李晓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合计为:278570.70元)(2022)粤2072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李晓平、张卫东。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刘旭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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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5

    (2022)粤2072民初1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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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15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月琴 王日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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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1550号王日金、林月琴、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王日金、林月琴、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日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62204.76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1882.76元、罚息92.70元、复利16.08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日金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900元;三、判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对被告王日金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星悦新天1期3幢3座802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DY201501379号】的房产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林月琴对被告王日金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日金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日金、林月琴、中山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501承办法官:谭凯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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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6

    (2021)粤2072民初17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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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7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陈添洪 刘凤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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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501号刘凤珠、陈添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刘凤珠、陈添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凤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3143.2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利息为3863.92元、罚息为296.81元、复利为23.41元;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93bp)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上述贷款执行利率计付复利,该期间前尚拖欠的利息3863.92元按上述执行贷款利率自2021年7月24日起计付复利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上述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二、被告刘凤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元;三、被告陈添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凤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添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凤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63元,合计5527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预交),由被告刘凤珠、陈添洪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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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5
    7

    (2021)粤2072民初17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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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78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区锦松 魏定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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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830号区锦松、魏定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区锦松、魏定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78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区锦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8399.39元,利息3519.82元,罚息776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区锦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魏定安对区锦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89元,合计5165元,由被告区锦松、魏定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5165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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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8

    (2021)粤2072民初18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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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88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 黄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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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890号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8890号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95000元和截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2日,利息18763.33元、罚息829.73元、复利79.84元,本息暂计214672.9元);二、被告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另按收回金额的6%支付后续律师费;三、被告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6月2日合计为:216672.9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2021)粤2072民初18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黄发伟、中山市琪俊灯饰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573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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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9

    (2022)粤2072民初40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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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4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董树龙 辛冰峰 黄凤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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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400号之二辛冰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辛冰峰、黄凤琴、董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2民初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辛冰峰。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刘旭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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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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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155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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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1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被告- 谭晓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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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1552号之一谭晓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谭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04115.83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4280.17元、罚息75.64元、复利45.19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9200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288号启宸花园27幢21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1701669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9275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5022405号】的房产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15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谭晓飞。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刘旭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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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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