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上杨村上杨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391执145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展开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6-16 |
2 |
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凯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雅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391民初4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4-07 |
3 |
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上杨村上杨村民小组、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281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上杨村上杨村民小组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0-15 |
4 |
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上杨村上杨村民小组、惠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行终302号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上杨村上杨村民小组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2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7-13 |
3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16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大亚湾乐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倩珊,梁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09:4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6388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利息一2663880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暂时为334681.86元)合计为:2998561.8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6-2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