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吉辽文罚字〔2016〕第08号 | 辽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辽)文罚字〔2016〕第08号当 事 人:易网情深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雅芹,女身份证号:220402********1442住所(住址):龙山区隆基花园西侧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16年12月2日19时05分至19时35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汤震宇执法证号(D00190019),史玉龙执法证号(D00191004),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日常检查,其场所内有55台电脑终端,其中有32人正在上网消费,检查中发现在21、22号电脑终端上网的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王祥宇身份证号220403********3112、赵航身份证号220303********2035)在该场所上网消费的照片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照片:当场签字,证明其实际年龄为16周岁。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和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也承认接纳未成年人并在现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居民身份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为证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肆仟元人民币)。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文化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2016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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