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恒太太平

    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7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葛宁华、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执36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04-09 2020-05-28
    2

    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葛宁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07-15
    3

    陈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13民初4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大勇 收起

    ... 展开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10-11 2018-12-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葛宁华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葛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2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葛宁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9933.8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起,以993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葛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9-06-27
    2

    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葛宁华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葛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126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刘巧丽(联系方式:59979038)法官助理:沈谦(联系方式:59979038)代书记员:邬丽霞(联系方式:59979039) 收起

    ... 展开
    2019-04-03
    3

    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葛宁华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26民初869号葛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太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126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3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刘巧丽(联系方式:59979038)法官助理:沈谦(联系方式:59979038)代书记员:邬丽霞(联系方式:59979039) 收起

    ... 展开
    2019-02-0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