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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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9号异议人宣艾与被异议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艳芬、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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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49号 | - |
异议人-宣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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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4-15 |
2 |
(2020)粤1972执异277号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陈艳芬、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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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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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4-15 |
3 |
洪光与胡万英、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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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2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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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25 |
4 |
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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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888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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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1-01-07 |
5 |
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光、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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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6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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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2-30 |
6 |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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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8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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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1-01-07 |
7 |
陈艳芬、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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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147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陈艳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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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20-02-06 |
8 |
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深圳金尚展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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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554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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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20-01-03 |
9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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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5568号之一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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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13 | 2021-02-02 |
10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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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5567号之一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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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13 | 2021-0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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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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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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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714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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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1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艳芬 被告- 洪光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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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147号被执行人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艳芬与被执行人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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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2019)粤1972执3728号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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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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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728号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结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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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3 |
(2018)粤1972执10354、10357号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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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54、103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施利博格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盟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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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54、10357号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盟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东莞施利博格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两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结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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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4 |
(2019)粤1972民初429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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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胜科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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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294号之一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科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胜科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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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5 |
(2019)粤1972执372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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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7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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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728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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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
6 |
(2019)粤1972民初429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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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胜科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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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294号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科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6月5日0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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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7 |
(2018)粤1972执1034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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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施利博格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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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57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施利博格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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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8 |
(2018)粤1972执1035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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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优盟特切削工具有限公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洪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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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354号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优盟特切削工具有限公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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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9 |
(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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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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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之一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6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6551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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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10 |
(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公告应诉材料及传票(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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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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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民事裁定书(财保)、(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468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对账之日2018年5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为3248.8元);3.被告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4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粤1972民初10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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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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