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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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王宇环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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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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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郑睦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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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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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郑睦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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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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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张凯达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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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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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龙飞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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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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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金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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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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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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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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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刘林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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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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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韦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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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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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顾华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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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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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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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被告- 胡海明 张红梅 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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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7-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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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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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112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当事人- 安顺顺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洪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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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11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与被告张洪宾、付丽萍、安顺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向本院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洪宾、付丽萍归还我行贷款本息人民币590129.16(暂算至2021年11月27日,其中本金579500.08元,利息10629.08元),具体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张洪宾、付丽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顺顺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偿还我行贷款。4、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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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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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48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被告- 郑睦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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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郑睦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402民初548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02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郑睦静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319.1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1年5月17日利息为7949.36元、违约金1773.07元、消费手续费563.18元,2021年5月18日起的利息以41319.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郑睦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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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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