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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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与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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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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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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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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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 被告- 张文清 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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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90.31元(原告已预交50990.31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90.31元,本院凭单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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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2 |
(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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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 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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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140号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清、深圳市龙岗区远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实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90.31元(原告已预交50990.31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陂头背分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90.31元,本院凭单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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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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