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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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正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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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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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杜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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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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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燕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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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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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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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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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严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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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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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顾立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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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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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尚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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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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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正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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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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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甘惠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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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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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熊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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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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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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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辖终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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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7-01 |
2 | (2017)粤20民终30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上诉人- 中山市洪威服饰有限公司 谢杰洪 杜美芳 谢启淦 温敏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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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6-05 |
3 | (2016)粤20民初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海锋染整有限公司 赵玉英 赵东晖 胡晋硕 黄石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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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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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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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19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吴丽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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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丽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97416.42元、利息10933.99元、罚息440.41元、复利28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个基点)×1.5倍计算。二、被告吴丽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10元。三、被告吴丽燕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吴丽燕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17幢22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7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9.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40元,合计7899.85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吴丽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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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1)粤2071民初284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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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顾立峰 黄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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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顾立峰、黄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立峰、黄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10166.82元、利息7351.39元、罚息147.58元、复利176.6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34.5个基点)×1.5倍计算。二、被告顾立峰、黄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200元。三、被告顾立峰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顾立峰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南157号德雅湾家园8幢1103房【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4926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7.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03元,合计6150.99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顾立峰、黄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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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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