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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小商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大酒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9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卫公罚〔2021〕050号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小商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大酒店于经营期间在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98号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拖鞋)进行清洗、消毒。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整改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并“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与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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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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