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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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18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18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德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塘北分公司地址: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余杭区康家圩5号负责人:沈铭方职务:董事长邮编:311006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涂料、甲醇。涂料、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相关规定,其储存使用场所应当配备相关防静电、防爆、通风、报警等安全设备且保持完好。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化学品暂存间内虽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爆电气等安全设备,但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且危化品暂存间内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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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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