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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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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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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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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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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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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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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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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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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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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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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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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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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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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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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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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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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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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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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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天津天物机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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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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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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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06民初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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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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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浙0206民初424号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4950.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9337.50元,由被告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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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2022)浙0206民初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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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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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06民初420号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天物产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733100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08350元,由被告宁波亿瑞恒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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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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